“技术可交流,主权不能失”的方针,为帝国在思想与技术层面划定了清晰的边界。然而,要将对外交往的潜在利益,尤其是滚滚而来的贸易利润,切实转化为充盈国库、支撑新政的白银,则需要一套高效、严密且杜绝贪腐的制度保障。
前明的“市舶司”制度早已废弛,清初的“十三行”虽有雏形,但管理混乱,弊窦丛生,朝廷所得往往十不及一。
陈远深知,海关乃国家财赋之咽喉,洋商聚集之渊薮,治理好坏,关乎国计民生,亦关乎对外形象与主权尊严。
启明九年,在初步理顺与西洋诸国关系、南洋贸易日盛、国内工商业渐兴的背景下,陈远下诏,以雷霆手腕,推行海关制度改革,旨在建立一套“利权归国,高效廉洁,便于商旅”的新体系。
改革由户部尚书牵头,工部(负责港口、关卡建设)、刑部(负责缉私、司法)、都察院(负责监察审计)及新设的外务通商司协同办理。
核心是颁布《大陈海关总章》及一系列实施细则。
首先,确立“海关”的独立性与中央直辖地位。
诏令宣布,在广州、厦门(月港)、宁波、云台山(松江府上海县,因其位于长江入海口、辐射江南腹地的潜力而被选为新兴口岸)四处,设立直属户部的“海关监督衙门”,简称“海关”。
海关监督由皇帝特简,通常由户部、内务府或皇帝亲信的干练官员担任,不受地方督抚节制,直接对户部和皇帝负责。
其下设征收、稽查、登记、外交(与洋商交涉)等各科,人员从原市舶司、地方税关中择优留用,并大量招募精通算学、律法、外语(葡、荷、拉丁语)的新进士子、吏员,经严格考核培训后上岗。
海关衙署的建筑、银库、码头、查验场,均由工部统一规划建造,务求坚固、规范、高效。
其次,推行“一口通商,划一税则”。
为便于管理和控制,诏令明确以上四口为对外通商正口,其他沿海港口,除福州、泉州可对东洋(日本、琉球)及南洋华人商船有限开放外,一律不得与西洋商船贸易,违者以走私论处,地方官同罪。
此举虽有限制,但集中了资源,也避免了各口岸竞相降低税率吸引商船导致的税收流失和内耗。
《海关税则》的制定,是改革的重中之重。
由户部、外务通商司会同广州、厦门等地有经验的行商、洋商通事反复磋商,并参考了西洋国家的关税制度(通过耶稣会士和荷兰人了解),力求“简明公平,便于稽征,保护本土”。
税则主要分以下几类:
1. 船钞:按商船梁头尺寸(衡量载重量)分等征收,取代以往按船只数量或估价的混乱做法。
西洋大船税重,中国商船、南洋华人小船税轻,以示优待。
2. 货税:从量税与从价税结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