既然决心已定,任风遥便不再有丝毫犹豫。
他选择的第一个动作就是酷烈的“以暴制暴”,并为自己创造“法理依据”。
他的逻辑清晰得令人胆寒:既然你们早已视大明律法如无物,贪渎盗抢肆无忌惮,那么,也就别怪我用超越律法的手段来收拾你们。旧规则既已破产,新规矩便需用最凛冽的方式铸就。
他唤来了精通典章、堪称“官场活字典”的赵文琦,又命李嵩“贡献”出自己贪腐和反腐的“经验”,以《大明律》与《问刑条例》为蓝本,不到一个时辰,便起草出了一份让赵文琦与李嵩瞠目结舌、汗透重衣的文书——
《护山东商船十杀令》
钦差提督山东军务、锦衣卫都指挥同知任 颁令
尔等盗匪、贪官、豪强、刁徒,既视大明律法如无物,祸乱运河,荼毒商旅,本钦差便依尔等之道,弃律法,以杀立规,以血醒世!
自令出之时,运河沿线,凡触此十条者,无审无奏,立斩无赦!
一杀:水陆盗匪,劫掠商船,伤人夺货者,斩!
二杀:关津吏役,巧立名目,苛索刁难者,斩!
三杀:地方豪强,恃强阻航,强买强卖者,斩!
四杀:妄设税卡,擅征商税,盘剥过往者,斩!
五杀:牙行经纪,欺行霸市,侵吞客本者,斩!
六杀:船户纲首,监守自盗,偷盗货殖者,斩!
七杀:卫所兵丁,勾连贼匪,坐地分赃者,斩!
八杀:无赖刁徒,诬告陷害,勒索客商者,斩!
九杀:埠头霸坞,无故扣船,阻滞装卸者,斩!
十杀:官吏绅衿,知情容隐,通同舞弊者,斩!
此令如山,遇之则行!不论出身贵贱,无视官职高低,但涉运河商路,触之即死,绝无宽贷!
以十杀止乱,以血路通商。勿谓言之不预也!
崇祯十六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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