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时,安朵旗帜鲜明地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责任。
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的义务,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。
近年,在临江县陆续出现了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,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,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。
但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罚,受害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,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。
现实为安朵的担忧提供了证据。
几年前,一位娱乐行业服务小姐在得知自己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时,情绪失控。
“谁给我传上,我就让他不得好死!”
随即她与县疾控中心断绝了联系出走外地。
一年后她再次找到疾控中心,这时赵安全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她已经怀孕了……
为此,安朵坚持认为,如果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,而有意感染别人,这样的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尽管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防止感染他人,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。
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但是,对于故意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,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,又如何计算和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,《条例》均无明确规定。
安朵又在《滇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简讯》中发表了一篇文章。